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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行与傅云军,傅小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6民初156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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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6民初15651号
  • 案件名称

    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行与傅云军,傅小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行;傅云军;傅小平;焦元芳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6民初15651号     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鼎山大道718号附后5号沿江花园E栋1-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599233926D。法定代表人:周海鹰,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翼杨,男,该单位员工。被告:傅小平,男,汉族,1995年11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傅云军,男,汉族,1972年1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焦元芳,女,汉族,1972年12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行与被告傅小平、傅云军、焦元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  茗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 理   陈荣苹    书  记  员   杨  睿      - 1 -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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