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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丹、乐山岷江空港大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112民初6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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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112民初685号
  • 案件名称

    冯丹、乐山岷江空港大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乐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冯丹;乐山岷江空港大酒店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112民初685号原告:冯丹,女,198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宝宏(系原告冯丹之父),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文清,四川万文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乐山岷江空港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竹根镇涌江路北段55号乐山新天地5幢A2楼31号。法定代表人:陶忠,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野平,四川追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红涛,四川追求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冯丹与被告乐山岷江空港大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冯丹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丹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4,841元,减半收取37,420.50元,由原告冯丹负担。审 判 长  舒志军人民陪审员  傅建成人民陪审员  李典文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 助理  程英杰书 记 员  雷越池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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