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丹、乐山岷江空港大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112民初6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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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112民初685号案件名称
冯丹、乐山岷江空港大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乐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冯丹;乐山岷江空港大酒店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112民初685号原告:冯丹,女,198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宝宏(系原告冯丹之父),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文清,四川万文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乐山岷江空港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竹根镇涌江路北段55号乐山新天地5幢A2楼31号。法定代表人:陶忠,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野平,四川追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红涛,四川追求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冯丹与被告乐山岷江空港大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冯丹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丹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4,841元,减半收取37,420.50元,由原告冯丹负担。审 判 长 舒志军人民陪审员 傅建成人民陪审员 李典文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 助理 程英杰书 记 员 雷越池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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