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兴林、袁军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581执保4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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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81执保417号案件名称
徐兴林、袁军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黔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黔西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徐兴林;袁军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黔0581执保417号徐兴林、袁军:申请人徐兴林诉被申请人袁军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21)黔0581财保115号民事裁定书,已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予以保全。现将该执保案件办理情况通知如下:对通过本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到的被申请人袁军的银行存款在51895.20元限额内或其他等价值财产予以保全。未足额保全。(实际保全:39645.67元),并依据(2021)黔0581财保11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车牌号为川A×××××雪佛兰牌的车辆予以保全。本案现已保全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保全措施的期限为自冻结之日起一年。期满后需继续冻结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未向本院申请的,期限届满则保全措施的效力消灭,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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