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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永忠、刘蒙召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1执200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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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执2007号之二
  • 案件名称

    赵永忠、刘蒙召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赵永忠;刘蒙召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1执200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赵永忠,男,1965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刘蒙召,男,1989年12月6日生,汉族,住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赵永忠与被执行人刘蒙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9)辽0281民初44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蒙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经网络查控、传统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查封刘蒙召名下辽B×××××牌照车辆,于2021年9月15日查封刘蒙召名下辽B×××××牌照车辆,上述车辆查封期限两年,申请人申请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查封的法律后果。再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安永伟审判员  李 蓓审判员  陈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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