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录兵、孙兵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201执22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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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201执2248号案件名称
郭录兵、孙兵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哈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郭录兵;孙兵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201执2248号申请执行人:郭录兵,男,197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哈密市伊州区。身份证号:XXX。 被执行人:孙兵,男,198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身份证号;XXX。 申请执行人郭录兵与被执行人孙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20)新2201民初473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案款240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孙兵无足额存款,土地、车辆、房产、不动产等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4950元案款。对于剩余案款195000元,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孙兵2021年在11月30日之前付19500元,付完后当事人双方对于本案再无任何纠纷。现申请人自愿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并书面申请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因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申请人自愿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本案可按照终结执行方式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新2201执2248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磊审判员 张小龙审判员 龙世伦二 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杨浩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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