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海强、董国庆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03执222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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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03执2225号之一案件名称
程海强、董国庆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程海强;董国庆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03执22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程海强,男,汉族,1971年1月21日生,本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杨杰,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董国庆,男,汉族,1968年10月1日生,户籍地江苏省大丰市,住址:合肥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海强与被执行人董国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1、本院于2021年7月11日向被执行人董国庆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董国庆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董国庆名下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3、被执行人名下暂无房产及车辆可供执行。司法拘留措施因疫情暂未能采取。被执行人名下人身保险对应的现金价值18341.96元已划拨。4、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其未来院。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董国庆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董国庆发出限制高消费令。6、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554000元(执行到位18341.95元)、执行费7940元及余款均未执行到位。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明确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国宏审 判 员 钱家勇审 判 员 黄 慧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杨 森书 记 员 韩同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03执22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程海强,男,汉族,1971年1月21日生,本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杨杰,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董国庆,男,汉族,1968年10月1日生,户籍地江苏省大丰市,住址:合肥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海强与被执行人董国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1、本院于2021年7月11日向被执行人董国庆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董国庆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董国庆名下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3、被执行人名下暂无房产及车辆可供执行。司法拘留措施因疫情暂未能采取。被执行人名下人身保险对应的现金价值18341.96元已划拨。4、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其未来院。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董国庆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董国庆发出限制高消费令。6、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554000元(执行到位18341.95元)、执行费7940元及余款均未执行到位。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明确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国宏审 判 员 钱家勇审 判 员 黄 慧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杨 森书 记 员 韩同炀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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