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某某、沈阳臣仕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6执15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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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6执1525号案件名称
柳某某、沈阳臣仕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柳某某;沈阳臣仕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6执1525号申请执行人柳某某,女,住址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沈阳臣仕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建设东路57号(1103)。法定代表人金桥。柳某某申请执行沈阳臣仕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106民初562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通过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互联网、证券、车辆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等机构有足以执行的财产登记信息;2、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沈阳臣仕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的措施;3、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综上,本案已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0元。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截止目前,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6民初56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审判长 张 凡审判员 郑所亮审判员 刘子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赵红玲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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