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久碧、黄茂林婚姻家庭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330执恢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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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30执恢174号案件名称
简久碧、黄茂林婚姻家庭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习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简久碧;黄茂林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330执恢174号申请执行人:简久碧,女,汉族,生于1972年9月11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被执行人:黄茂林,男,汉族,生于1972年10月1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黔0330民终494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简久碧申请执行黄茂林离婚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简久碧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简久碧撤销执行申请的行为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330执恢1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袁小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周守红书 记 员 袁浩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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