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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禄信用社、赵禹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085民初19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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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085民初1963号
  • 案件名称

    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禄信用社、赵禹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穆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禄信用社;赵禹乔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085民初1963号原告: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禄信用社,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福禄乡。负责人:李玉宝,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丛培钧,黑龙江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禹乔,男,1982年8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黑龙江省穆棱市。原告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禄信用社与被告赵禹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禄信用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禄信用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闫天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虹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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