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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金奎、颜景天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04执6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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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执679号
  • 案件名称

    李金奎、颜景天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李金奎;颜景天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04执679号申请执行人:李金奎,男,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颜景天,男,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李金奎与被执行人颜景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104民初446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颜景天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李金奎劳务费15,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5,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给付完毕时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颜景天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3、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进行了查询。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一套房产,因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后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标的为17398.00元,执行到位0元。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手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104民初44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强审判员 闫 涵审判员 吕同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佳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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