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远国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825执112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0825执1123号案件名称
徐远国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太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徐远国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825执1123号被执行人:徐远国,男,汉族,1989年10月13日出生,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2020)皖0825刑初232号刑事判决书,已于2021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徐远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远国立即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远国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徐远国所有的车牌号为皖H×××××凌派牌轿车。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晓彬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甘家伟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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