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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明三、湖南继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923执9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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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923执954号
  • 案件名称

    杜明三、湖南继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化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杜明三;湖南继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23执954号申请执行人:杜明三,男,汉族,1974年1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姊归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佘文君,女,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湖南继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玉合街道祁丰路。法定代表人:周继明,男。申请执行人杜明三与被执行人湖南继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争议纠纷一案,安化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安劳人仲字[2021]第27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湖南继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杜明三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杜明三送达了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于2021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湖南继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化县人民法院(2021)湘0923执9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谌 兴审 判 员  黄卫平审 判 员  龚小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潘泽飞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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