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胡某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1026执6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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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1026执660号案件名称
王某某、胡某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柞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王某某;胡某某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1026执660号王某某、胡某某: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胡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柞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陕1026民初5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25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12元。本案于2021年6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经多次催要,被执行人胡某某主动履行了上述款项,并交纳执行费275元。申请执行人王某某领取25212元后,向本院出具了结案证明。本院(2021)陕1026民初56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2020]21号】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1026执660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2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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