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丽娟、于曙安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83民初6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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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民初6011号案件名称
于丽娟、于曙安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庄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于丽娟;于曙安;皮淑红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83民初6011号原告:于丽娟,女,195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矛翀,男,195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系辽宁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法律工作者,住大连市花园口经济区。被告:于曙安,男,1959年2月6日出生,满族,住庄河市。被告:皮淑红,女,1960年1月2日出生,满族,住址同上。原告于丽娟诉被告于曙安、皮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丽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丽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明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 歌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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