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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某科技有限公司、锦州市松山新区某养老服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11执1852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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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711执1852号之三
  • 案件名称

    辽宁某科技有限公司、锦州市松山新区某养老服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辽宁某科技有限公司;锦州市松山新区某养老服务中心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11执185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辽宁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月秋,锦州市松山新区南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锦州市松山新区某养老服务中心,住所地锦州市松山新区。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中心经理。本院在执行辽宁某科技有限公司与锦州市松山新区某养老服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792民初3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锦州市松山新区某养老服务中心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锦州市松山新区某养老服务中心银行存款413310元及利息(以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确定的数额为准)。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本裁定第一项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或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乐维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朱薪同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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