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冬香、李开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2执4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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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2执493号案件名称
邓冬香、李开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沅陵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邓冬香;李开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2执493号申请执行人:邓冬香,女,196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沅陵县。被执行人:李开进,男,196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沅陵县。申请执行人邓冬香与被执行人李开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2019)湘1222民初6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开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邓冬香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执行。同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李开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多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李开进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进行查询,经查明被执行人李开进无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本院又于2021年4月30日向沅陵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李开进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对被执行人李开进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2021年9月22日我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短信约谈。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开进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邓冬香发现被执行人李开进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云龙审判员 谢根伟审判员 钟群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泽丹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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