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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华、范海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02执6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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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02执678号
  • 案件名称

    尹华、范海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邵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尹华;范海林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02执678号申请执行人:尹华,女,汉族,1963年3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被执行人:范海林,男,汉族,1963年5月30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申请执行人尹华与被执行人范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作出(2020)湘0502民初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范海林未履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尹华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尹华在隆回县人民法院参与分配金额5000元,因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9日自愿向本院撤回2020湘0502民初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502执6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丕易审判员  周 虹审判员  张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肖 涛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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