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华、范海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02执6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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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02执678号案件名称
尹华、范海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邵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尹华;范海林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02执678号申请执行人:尹华,女,汉族,1963年3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被执行人:范海林,男,汉族,1963年5月30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申请执行人尹华与被执行人范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作出(2020)湘0502民初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范海林未履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尹华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尹华在隆回县人民法院参与分配金额5000元,因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9日自愿向本院撤回2020湘0502民初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502执6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丕易审判员 周 虹审判员 张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肖 涛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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