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义全、胡文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1283民初74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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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1283民初7436号案件名称
段义全、胡文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段义全;胡文斌;大富豪洗涤(江苏)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海陵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283民初7436号原告:段义全,男,195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波,泰兴市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文斌,男,196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被告:大富豪洗涤(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吴州北路216号。法定代表人:生永芳。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鼓楼南路557号。负责人:殷利忠,总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海陵支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育才路37-5号、37-6号。负责人:黄丽琴,经理。原告段义全与被告胡文斌、大富豪洗涤(江苏)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海陵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并于2021年9月8日向原告段义全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原告段义全无正当理由至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段义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钱芳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邵春霞书 记 员 周 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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