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亮、侯柱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821民初30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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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821民初3017号案件名称
路亮、侯柱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承德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路亮;侯柱;侯志达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21民初3017号原告:路亮,男,198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县。被告:侯柱,男,1964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县。被告:侯志达,男,1987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县。原告路亮与被告侯柱、侯志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原告路亮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亮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25.00元,由原告路亮负担。审判员 孟庆园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花凯鑫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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