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杨庄支行、河北农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528执724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528执72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杨庄支行、河北农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宁晋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杨庄支行;河北农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华茂肥料有限公司;河北沃泰华化肥有限公司;谷彦波;吕密藏;谷云健;郭晓云;谷云超;张雪朋;谷进波;袁平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528执7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杨庄支行,住所地:宁晋县四芝兰镇大杨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832014293X9。负责人:赵岩,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尧,系该支行客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少奎,系该支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河北农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四芝兰镇佃户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8728827449M。法定代表人:谷彦波,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北华茂肥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四芝兰镇佃户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8685727084F。法定代表人:谷云健,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北沃泰华化肥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四芝兰镇佃户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877919918XR。法定代表人:谷云超,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谷彦波,男,195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晋县四芝兰镇佃户营村。被执行人:吕密藏,女,196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晋县四芝兰镇佃户营村。被执行人:谷云健,男,1984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晋县四芝兰镇佃户营村。被执行人:郭晓云,女,198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晋县四芝兰镇佃户营村。被执行人:谷云超,男,198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晋县四芝兰镇佃户营村。被执行人:张雪朋,女,1987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晋县四芝兰镇佃户营村。被执行人:谷进波,男,196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晋县四芝兰镇佃户营村。被执行人:袁平稳,女,1960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晋县四芝兰镇佃户营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杨庄支行与被执行人河北农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华茂肥料有限公司、河北沃泰华化肥有限公司、谷彦波、吕密藏、谷云健、郭晓云、谷云超、张雪朋、谷进波、袁平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5日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冀0528执7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国全审判员  田 飞审判员  赵丽卓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孔更欣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