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洋洋、宋丹丹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3民初2254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113民初22546号案件名称
文洋洋、宋丹丹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文洋洋;宋丹丹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22546号原告:宋丹丹,女,汉族,1992年3月28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被告:文洋洋,女,汉族,1986年11月2日出生,籍住陕西省礼泉县,现住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丹丹与被告文洋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文洋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丹丹撤诉。案件受理费489元,减半收取计244.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闫 鸣 二〇二一 年 九 月 六 日 书 记 员 林 怡打印及校对:高婵 2021年 月 日送达1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汤建平与刘华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2民初13848号 下一篇 刘胜军、买合木提·阿迪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4286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