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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洋洋、宋丹丹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3民初225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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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3民初22546号
  • 案件名称

    文洋洋、宋丹丹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文洋洋;宋丹丹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22546号原告:宋丹丹,女,汉族,1992年3月28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被告:文洋洋,女,汉族,1986年11月2日出生,籍住陕西省礼泉县,现住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丹丹与被告文洋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文洋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丹丹撤诉。案件受理费489元,减半收取计244.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闫      鸣 二〇二一 年  九  月  六  日 书  记  员       林      怡打印及校对:高婵               2021年  月  日送达1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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