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建平与刘华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2民初138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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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2民初13848号案件名称
汤建平与刘华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汤建平;刘华喜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 庆 市 渝 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13848号 原告:汤建平,男,196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刘华喜,男,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原告汤建平与被告刘华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汤建平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建平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建平撤诉。案件受理费4480元,由原告汤建平负担。 审 判 长 刘光波人民陪审员 陈忠英人民陪审员 黄**伦 二○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 毅书 记 员 张鑫磊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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