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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连坤、大连融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1执恢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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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执恢149号
  • 案件名称

    唐连坤、大连融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唐连坤;大连融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光明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1执恢149号申请执行人:唐连坤,男,196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大连融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复州城城镇新城街路东。法定代表人:王中原,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光明,男,197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唐连坤与被执行人大连融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辽0281民初17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曾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作出(2016)辽0281执292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大连融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瓦房店市××沿河镇××沿河路××花园××套房屋,轮候查封期限自2019年5月14日至2022年5月13日。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大连融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瓦国用(2014)第084号、085号、086号、087号、08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及瓦国用(2008)第181号、182号土地使用权中在瓦房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网签备案的121套房产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均为2019年9月4日至2022年9月3日。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查封被执行人大连融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瓦房店市××街润和园并网签在个人名下的120套房屋(全部网签在个人名下,其中两套为轮候查封),查封期限自2020年6月28日至2023年6月27日。本院于2020年7月7日恢复执行,查封被执行人大连融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红沿河镇××沿河路××套房屋(全部网签备案个人名下),查封期限自2020年7月10日至2023年7月9日。执行过程中,因查封房产暂时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2020)辽0281执恢39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案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委托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摇号确认了大连恒源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大连融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瓦房店市××街润和园90套房屋价值进行司法估价,评估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房地产司法估价报告。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被执行人李明光所有的位于新华办事处××单元××号(权证号:20××77)房屋一处,查封期限自2021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18日。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瓦房店市红沿河镇红沿河路盛世花园177-2-301、302、401、501、601五套房屋查封,本院于2021年9月8日对上述五套房屋予以解除查封。本院于2021年3月8日委托京东网拍卖被执行人大连融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瓦房店市××街润和园86处房屋,拍卖过程中18号4-3-2号房屋停止拍卖,剩余85处房屋经拍卖,最终成交32套,32套成交房屋合计5635680元价款已缴纳至法院账户,另外53套流拍房屋因申请执行人唐连坤申请以本次流拍价格合计8121180元接受抵债,本院予以准许。扣除本次拍卖的拍辅费68733元,本次执行款合计为13756860元,申请执行人唐连坤申请法院将本次执行费81157元直接在本次32套成交房屋总房款5635680中扣除,本院依法将剩余执行款5485790元向申请执行人唐连坤发放。依据已生效的(2016)辽0281民初172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大连融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明光尚欠借款本金1134.6万元,逾期利息6065291.84元(自2014年3月2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案件受理费126365元,及垫付评估费70000元,垫付执行费81157元,合计1700余万元,加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扣除本次执行到位13756860元,本案仍未执行完毕,本院查封的瓦房店市××街润和园120套房产中,除了本次已处置的85套之外,剩余35套房屋,其中一套为轮候查封,剩余34套房屋目前仍有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没有审结,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异议之诉全部生效后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洋审判员 于 瑶审判员 安永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博文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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