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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晓波、江油市九顶科技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781执282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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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781执282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胡晓波、江油市九顶科技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油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胡晓波;江油市九顶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781执28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晓波,女,汉族,生于1983年5月21日,住江油市。被执行人:江油市九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油市工业园区铁东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MA65QWHJ5K。法定代表人:韩长明。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21)川0781民特158号民事裁定书,受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务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金额9500元,执行费50元。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不动产、住所等进行了查控。2021年8月18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账户,冻结期限一年;查明被执行人公司经营场所已由其他公司经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讨论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冻结,应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逾期自行承担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金洪审判员  万 钦审判员  骆德跃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钟馨玉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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