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城市宏亿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张宝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481民初26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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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481民初2641号案件名称
兴城市宏亿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张宝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兴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兴城市宏亿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张宝昆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481民初2641号原告:兴城市宏亿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兴城市温泉街道水岸绿洲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81689655858J。法定代表人:史秋红,女,197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总经理,住兴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伟,男,1960年5月14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兴城市。被告:张宝昆,男,197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兴城市。原告兴城市宏亿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宝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原告兴城市宏亿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兴城市宏亿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城市宏亿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兴城市宏亿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业旭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张 芳书 记 员 刘慧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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