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忠海、王忠福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085执693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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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085执693号之二案件名称
杜忠海、王忠福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穆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杜忠海;王忠福;王兆龙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085执69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杜忠海,男,1981年4月1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穆棱市。被执行人:王忠福,男,1953年6月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穆棱市。被执行人:王兆龙,男,1976年5月3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穆棱市。本院在执行杜忠海与王忠福、王兆龙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8月23日作出(2021)黑1085执69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忠福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号中的存款。现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忠福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号中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李长英审 判 员 刘 成审 判 员 王艳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刘玮红书 记 员 张秀娣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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