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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东林、孔旺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206执114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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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206执114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陈东林、孔旺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柳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陈东林;孔旺军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206执11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东林,男,196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藤县。被执行人:孔旺军,男,196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江区。申请执行人陈东林与被执行人孔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桂0206民初27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孔旺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11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孔旺军有位于柳州市柳江区XXX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00××38号,建筑面积:502.61平方米】一幢。该幢房产设置有担保物权一宗,担保金额1800000元,并因涉案已被其他法院查封。现为维护本案申请执行人的权益,本院依法对该房产予以轮候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孔旺军所有位于柳州市柳江区XXX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00××38号,建筑面积:502.61平方米】一幢,期限为三年。二、被执行人孔旺军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孔旺军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被执行人孔旺军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韦彰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曾丽珍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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