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寿林、熊北京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324执128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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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324执1289号之一案件名称
陈寿林、熊北京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全州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陈寿林;熊北京;唐玲凤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324执12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寿林,男,196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县。被执行人熊北京,男,196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县。被执行人唐玲凤,女,196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桂0324民初350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寿林与被执行人熊北京、唐玲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及利息,承担案件诉讼费、执行费,但被执行人熊北京、唐玲凤未履行相关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通过线上线下财产查控,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本院已另案查封,正在处置中。其他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在本次执行程序内,无法继续进行执行。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怀青审 判 员 蒋生凤审 判 员 盘宇星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肖时军书 记 员 黄玉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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