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锦衡典当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10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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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24执保1042号案件名称
新疆锦衡典当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新疆锦衡典当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1042号申请保全人:新疆锦衡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法定代表人:杨斌奎,该公司总经理。 被保全人:茹明,男,198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李某,男,197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茹娜,女,198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李岩,女,196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付国栋,男,198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申请保全人新疆锦衡典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保全人茹明、李某、茹娜、李岩、付国栋名下价值相当于人民币255,000元的财产。本院作出的(2021)新2324财保553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经查被保全人茹明、李某、茹娜、李岩、付国栋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开设有账户;被保全人李刚名下有房产。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账户存款在255,000元内进行冻结、房产进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茹明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发银行、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255,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保全人茹明在中国建设银行玛纳斯支行尾号3499账户(实际冻结14.77元)银行存款255,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三、冻结被保全人茹明在中国银行玛纳斯县支行尾号5695账户(实际冻结3.74元)银行存款255,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四、冻结被保全人茹明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尾号1277账户(实际冻结0.28元)、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尾号8c98账户(实际冻结409.27元)存款255,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五、冻结被保全人茹娜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浦发银行(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255,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六、冻结被保全人李岩在中国工商银行(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255,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七、冻结被保全人李岩在工行新疆昌吉玛纳斯支行尾号6513账户(实际冻结76.19元)银行存款255,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八、冻结被保全人李岩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玛纳斯支行尾号5590账户(实际冻结44.81元)银行存款255,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九、冻结被保全人李岩在中国银行玛纳斯县支行尾号7538账户(实际冻结1,598.31元)银行存款255,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十、冻结被保全人李岩在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新城支行尾号6783账户(实际冻结3.89元)银行存款255,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十一、冻结被保全人李岩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尾号6885账户(实际冻结10.98元)、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尾号84e8账户(实际冻结2,368.45元)存款255,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十二、冻结被保全人李某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255,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十三、冻结被保全人李某在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头工支行尾号8787账户(实际冻结1,756.43元)、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乐土驿支行尾号4082账户(实际冻结192.08元)银行存款255,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十四、冻结被保全人李某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尾号0990账户(实际冻结1.00元)、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尾号05ff账户(实际冻结150.58元)、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尾号6018账户(实际冻结0.48元)存款255,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十五、冻结被保全人付国栋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255,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十六、冻结被保全人付国栋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玛纳斯广场支行尾号8270账户(实际冻结75.28元)银行存款255,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十七、冻结被保全人付国栋在工行新疆昌吉玛纳斯支行尾号6291账户(实际冻结7,419.76元)银行存款255,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十八、冻结被保全人付国栋在中国银行玛纳斯县支行尾号1904账户(实际冻结5.00元)、中国银行玛纳斯县支行尾号1826账户(实际冻结169.36元)银行存款255,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十九、冻结被保全人付国栋在吉木萨尔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明路支行尾号3271账户(实际冻结31.11元)、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新城支行尾号5341账户(实际冻结3,025.76元)银行存款255,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十、冻结被保全人付国栋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尾号b0c0账户(实际冻结15.91元)存款255,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十一、查封被保全人李某名下的房产(轮候,已抵押;抵押权人:新疆鸿润典当有限公司),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仲玉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程春燕书记员 包梦洁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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