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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津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王荣会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308民初29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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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308民初2999号
  • 案件名称

    孟津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王荣会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洛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孟津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王荣会;莫新阁;洛阳鑫沃牧业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08民初2999号原告:孟津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地:孟津县桂花大道571号。法定代表人:郑晓利。被告:王荣会,男,196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孟津县。被告:莫新阁,男,198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孟津县送庄镇莫沟村。被告:洛阳鑫沃牧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孟津县送庄镇莫沟村。法定代表人:莫新阁。原告孟津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诉被告王荣会、莫新阁、洛阳鑫沃牧业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孟津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未在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的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孟津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毕睿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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