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运绵、韩春明等合伙协议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0183财保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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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83财保97号案件名称
彭运绵、韩春明等合伙协议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晋州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彭运绵;韩春明;刘爱芹;晋州市周家庄养老院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MERGEFORMATMERGEFORMAT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83财保97号申请人:彭运绵,女,1958年1月21日出生,住晋州市。申请人:韩春明,男,1958年9月8日出生,住晋州市。被申请人:刘爱芹,女,1970年1月22日出生,住河北省晋州市。被申请人:晋州市周家庄养老院,住所地,晋州周家庄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1301833200815918。法定代表人:刘爱芹。申请人韩春明、彭运绵因合伙纠纷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晋州市周家庄养老院、刘爱芹的银行存款190000元,申请人提交现金存单65000元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晋州市周家庄养老院、刘爱芹名下银行存款190000元,案件申请费1470元,由申请人韩春明、彭运绵预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康爱兵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雷 达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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