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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建友劳务有限公司、李忠炜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27民初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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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7民初65号
  • 案件名称

    汉中建友劳务有限公司、李忠炜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略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汉中建友劳务有限公司;李忠炜;李长山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27民初65号原告:李长山,男,汉族,四川省朝天区人,现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连华,陕西省略阳县两河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汉中建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博,北京市隆安(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彤,北京市隆安(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忠炜,男,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原住略阳县,现下落不明。    原告李长山与被告汉中建友劳务有限公司、李忠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原告李长山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长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长山撤诉。案件受理费3730元,减半收取1865元,由原告李长山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艾明礼人民陪审员    肖  丹人民陪审员    刘彩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  娜  1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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