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建友劳务有限公司、李忠炜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27民初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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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7民初65号案件名称
汉中建友劳务有限公司、李忠炜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略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汉中建友劳务有限公司;李忠炜;李长山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27民初65号原告:李长山,男,汉族,四川省朝天区人,现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连华,陕西省略阳县两河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汉中建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博,北京市隆安(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彤,北京市隆安(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忠炜,男,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原住略阳县,现下落不明。 原告李长山与被告汉中建友劳务有限公司、李忠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原告李长山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长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长山撤诉。案件受理费3730元,减半收取1865元,由原告李长山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艾明礼人民陪审员 肖 丹人民陪审员 刘彩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 娜 1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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