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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芳、长沙美娜亚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湘0121执47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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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湘0121执4705号
  • 案件名称

    何芳、长沙美娜亚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何芳;长沙美娜亚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121执4705号申请执行人何芳,女,汉族,1993年12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市。被执行人长沙美娜亚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湘龙街道湘龙路42号保利香槟国际C7栋4F4004、4F4005房。法定代表人:陈传仪。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执行,于2021年9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返还申请执行人会员费及制卡费181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所有健身器材尚在本院另案处置中,故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销本案执行,待财产处置完毕后另行参与案款分配。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121执4705号案件的执行。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建安审判员  杜 外审判员  唐昌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 湘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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