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芳、长沙美娜亚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湘0121执47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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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湘0121执4705号案件名称
何芳、长沙美娜亚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何芳;长沙美娜亚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121执4705号申请执行人何芳,女,汉族,1993年12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市。被执行人长沙美娜亚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湘龙街道湘龙路42号保利香槟国际C7栋4F4004、4F4005房。法定代表人:陈传仪。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执行,于2021年9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返还申请执行人会员费及制卡费181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所有健身器材尚在本院另案处置中,故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销本案执行,待财产处置完毕后另行参与案款分配。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121执4705号案件的执行。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建安审判员 杜 外审判员 唐昌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 湘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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