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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敏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决定书(2021)赣0191执7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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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0191执736号
  • 案件名称

    章敏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决定书
  • 审理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章敏霞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21)赣0191执736号被拘留人:章敏霞,女,197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本院在执行虞国辉与章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章敏霞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对章敏霞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21)赣0191执736号被拘留人:章敏霞,女,197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本院在执行虞国辉与章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章敏霞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对章敏霞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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