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敏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决定书(2021)赣0191执73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赣0191执736号案件名称
章敏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决定书审理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章敏霞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21)赣0191执736号被拘留人:章敏霞,女,197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本院在执行虞国辉与章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章敏霞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对章敏霞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21)赣0191执736号被拘留人:章敏霞,女,197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本院在执行虞国辉与章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章敏霞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对章敏霞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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