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参中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甘肃众友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522民初23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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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522民初2394号案件名称
辽宁参中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甘肃众友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辽宁参中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甘肃众友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522民初2394号原告:辽宁参中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桓仁满族自治县南江街7号。法定代表人:刘厚坤,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甘肃众友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莫高大道39号。法定代表人:冯德祥,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参中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众友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参中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辽宁参中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参中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7元,(原告辽宁参中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辽宁参中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洪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金易虹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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