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春华、曹玉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424民初52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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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424民初5270号案件名称
常春华、曹玉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柘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常春华;曹玉新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24民初5270号原告:常春华,女,汉族,1980年6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曹玉新,女,汉族,1986年8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原告常春华与被告曹玉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经查明被告地址不明确,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本院认为,原告所诉被告的信息应当明确,经本院查询被告曹玉新地址不明,无法找到被告,依法应驳回原告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常春华的起诉。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贺德威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月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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