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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春华、曹玉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424民初52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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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424民初5270号
  • 案件名称

    常春华、曹玉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柘城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常春华;曹玉新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24民初5270号原告:常春华,女,汉族,1980年6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曹玉新,女,汉族,1986年8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原告常春华与被告曹玉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经查明被告地址不明确,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本院认为,原告所诉被告的信息应当明确,经本院查询被告曹玉新地址不明,无法找到被告,依法应驳回原告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常春华的起诉。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贺德威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月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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