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德华、钟啟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102民初174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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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102民初17476号案件名称
岑德华、钟啟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岑德华;钟啟华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102民初17476号原告:岑德华,男,布依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被告:钟啟华,男,汉族,住贵州省都匀市(贵州盛世飞天传媒有限公司门面)。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岑德华诉被告钟啟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于2021年9月3日开庭审理。原告岑德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岑德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20元(已减半),由原告岑德华负担。审 判 员 程攀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伍仪书 记 员 姜枫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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