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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国豹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302执1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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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302执1204号
  • 案件名称

    申国豹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申国豹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302执1204号被执行人申国豹,男,1983年出生,汉族,住本市。被执行人申国豹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晋0302刑初273号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申国豹交纳罚金2000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刑事审判庭移送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申国豹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21)晋0302刑初273号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荆海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利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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