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1执2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阴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兰某某,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阴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兰某某、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故申请人自愿撤回对本案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921执2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唐志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