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奎、陈祥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鄂9004执105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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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鄂9004执1055号之一案件名称
熊奎、陈祥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仙桃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熊奎;陈祥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鄂9004执10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熊奎,男,1998年9月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金寨县人,住安徽省金寨县。。被执行人:陈祥勇,男,197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湖北省仙桃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熊奎与被执行人陈祥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陈祥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2020)鄂9004民初20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陈祥勇名下的财产通过执行信息网络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部门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信息进行了查询。因申请执行人熊奎未提供被执行人陈祥勇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经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陈祥勇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 磊审判员 彭彩云审判员 别华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执行员 戴俊华书记员 胡佳琪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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