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海滨与榆树市新和平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2民初38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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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82民初3889号案件名称
杨海滨与榆树市新和平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树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杨海滨;榆树市新和平医院案件缘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2民初3889号原告杨海滨,男,1982年7月7日出生,现住榆树市。 委托代理人李百余,榆树市市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榆树市新和平医院。 法定代表人邱彦军,系院长。 原告杨海滨诉被告榆树市新和平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海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20.00元,返还原告杨海滨。 审判员 曹玉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涛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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