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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光印、高延海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922执63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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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922执63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宋光印、高延海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清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宋光印;高延海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清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922执6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宋光印,男性,1989年02月25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乐县。被执行人:高延海,男性,1977年03月15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本院在执行宋光印与高延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21)豫0922民初4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高延海自愿给付原告宋光印劳动报酬19006元。分别于2021年4月19日前给付原告3000元;2021年6月19日前给付原告6000元;余款10006元于2021年8月19日前付清。被告如有一起逾期履行,原告可就剩余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二、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宋光印负担。民事调解书生效后,高延海未按民事调解书履行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1.被执行人高延海名下多个银行账户我院已依法进行了冻结,但仅有零星存款,2022年5月10日冻结期限届满,如果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届满前十日书面向本院申请。2.通过法院查控系统未发现被执行人的房产、微信、支付宝、保险、证券、工商登记等其他财产信息。三、已将被执行人高延海名下车牌号为京E×××××的机动车及车辆相关手续予以查封,但未能实际控制该车辆,2023年9月1日查封期限届满,如果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届满前十日书面向本院申请。四、通过向濮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清丰县管理部调查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我辖区的公积金缴纳情况。五、目前我院已对被执行人高延海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拉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罚措施。六、对高延海所在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七、已告知申请人有权利委托律师依法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申请人未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但不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通过阳光送达平台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已执行标的19006元,全部未能实现。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高延海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宋光印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李国波审判员  吴天威审判员  秦 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书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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