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麦提伊敏阿卜杜热伊木、依力夏提阿布来提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29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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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2执2947号案件名称
麦麦提伊敏阿卜杜热伊木、依力夏提阿布来提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麦麦提伊敏阿卜杜热伊木;依力夏提阿布来提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2947号申请执行人:麦麦提伊敏阿卜杜热伊木,男,1988年5月7日生,住新疆岳普湖县。 被执行人:依力夏提阿布来提,男,1991年8月1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0102民初302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依力夏提阿布来提的存款、收入231923.22元(其中本金228594.22元,执行费3329元); 二、被执行人依力夏提阿布来提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 三、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依力夏提阿布来提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买买提艾力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书记员盛晓莉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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