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任根才等张艳芬、吐尔洪哈斯木、古丽扎尔喀斯木、陈静、马国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24执保2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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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824执保284号案件名称
若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任根才等张艳芬、吐尔洪哈斯木、古丽扎尔喀斯木、陈静、马国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若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若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若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任根才;张艳芬;吐尔洪哈斯木;古丽扎尔喀斯木;陈静;马国俊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24执保284号申请人:若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若羌县。 法定代表人:周江川,该联社理事长。 被申请人:任根才,男,196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若羌县。 被申请人:张艳芬,女,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被申请人:吐尔洪哈斯木,男,1978年6月14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若羌县。 被申请人:古丽扎尔喀斯木,女,1974年10月7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若羌县。 被申请人:陈静,女,198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博湖县。 被申请人:马国俊,男,1985年1月31日,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申请人若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任根才、张艳芬、吐尔洪哈斯木、古丽扎尔喀斯木、陈静、马国俊名下392,547.56元财产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任根才、张艳芬、吐尔洪哈斯木、古丽扎尔喀斯木、陈静、马国俊名下392,547.56元的财产,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赵江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飞鸿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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