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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亚、四川铁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81民初43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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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81民初4368号
  • 案件名称

    高亚、四川铁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黔西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黔西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高亚;四川铁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石海波;石强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81民初4368号原告:高亚,男,197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市人,住贵州省黔西市。被告:四川铁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西大街84号1栋1单元8层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2MRPD97。法定代表人:石海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石海波,男,198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安岳县人,住四川省安岳县。被告:石强,男,198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安岳县人,住四川省安岳县。本院在审理高亚与四川铁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石海波、石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亚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8元,减半收取214元,保全费271元,共计485元,由原告高亚负担。审判员  高翎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光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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