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亚、四川铁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81民初43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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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81民初4368号案件名称
高亚、四川铁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黔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黔西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高亚;四川铁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石海波;石强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81民初4368号原告:高亚,男,197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市人,住贵州省黔西市。被告:四川铁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西大街84号1栋1单元8层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2MRPD97。法定代表人:石海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石海波,男,198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安岳县人,住四川省安岳县。被告:石强,男,198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安岳县人,住四川省安岳县。本院在审理高亚与四川铁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石海波、石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亚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8元,减半收取214元,保全费271元,共计485元,由原告高亚负担。审判员 高翎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光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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