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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合提亚尔·哈布拜、买买提艾力等亚森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新4223民初19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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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4223民初1992号
  • 案件名称

    巴合提亚尔·哈布拜、买买提艾力等亚森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沙湾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沙湾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巴合提亚尔·哈布拜;买买提艾力;亚森江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新4223民初1992号原告:巴合提亚尔哈布拜,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    被告:买买提艾力,男,1982年1月1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告:亚森江,男,1970年11月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    原告巴合提亚尔哈布拜与被告买买提艾力、亚森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21年7月28日、2021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巴合提亚尔·哈布拜,被告买买提艾力、亚森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巴合提亚尔哈布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205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5月22日,在沙湾市活畜交易市场从被告处购买价值20500元的带小牛犊的一头牛,并当场经微信方式向被告一次性支付,2021年5月25日夜晚,该牛突然死亡。2021年5月26日,向沙湾市畜牧兽医站反映情况。该站知道情况后立即派相关兽医赶往现场进行诊查并对牛进行解剖检查。2021年5月28日对其作诊断出证明确认,该牛肺部感染坏死引起死亡。期间,我多次找被告进行沟通并要求赔偿损失,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拒赔。    被告买买提艾力辩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异议。    被告亚森江辩称,与原告之间的买卖关系没有异议,对该牛的死亡事实也没有异议,但从2021年5月22日至24日期间原告没有找过我们,而且该牛已经过检验。因此,原告要求赔偿损失没有事实依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5月22日,原告在沙湾市活畜交易市场从被告买买提艾力、亚森江处购买带小牛犊的一头肉母牛,并当场扫二维码方式向被告买买提艾力次性支付20500元。2021年5月25日晚凌晨6点左右该牛在原告院子里突然死亡,5月26日原告向沙湾市畜牧兽医站反映情况。该站知道情况后,立即派相关兽医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诊查,并对牛进行解剖检查。2021年5月28日,沙湾市三牧动物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作诊断出证明,该证明载明“沙湾市大泉乡河西村养殖户巴合提亚尔哈布拜家中一头牛死亡,后经兽医解剖检查,该牛在巴合提亚尔哈布拜从活畜市场买回来时已生病并有治疗痕迹,臀部有打过针的针眼。牛腹部感染坏死,引起败血症造成死亡等”。后原告巴合提亚尔哈布拜多次与被告进行沟通并要求赔偿,但被告买买提艾力、亚森江以各种理由并没有妥善处理原告的请求。    另查明,涉案母牛死亡后时间不长,小牛犊因缺少母乳喂养也已死亡。    以上事实有原告巴合提亚尔哈布拜提交的微信转账单、诊断证明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巴合提亚尔哈布拜与被告买买提艾力、亚森江于2021年5月22日在沙湾市活畜交易市场进行的带小牛犊的一头肉母牛买卖,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按照双方的协议价已履行了自己的付款义务向被告买买提艾力、亚森江支付牛款20500元,而被告买买提艾力、亚森江未善意的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只追求自身利益未兼顾双方之间的利益平衡将有病的牛卖给原告,其行为最终导致原告无可挽回的经济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原告主张要求被告买买提艾力、亚森江赔偿损失205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理由成立,故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买买提艾力、亚森江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巴合提亚尔哈布拜赔偿牛款20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标的20500元,案件受理费313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6元,由被告买买提艾力、亚森江负担(本案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被告负担的费用在本案执行时,按判决书确定的数额由被告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阿不都热合曼克然木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巴合提乌拉孜拜克书记员    贾依娜哈依拉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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