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河县金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102民初100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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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102民初10095号案件名称
齐河县金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济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齐河县金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02民初10095号原告:齐河县金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晏城街道办事处王庄社区1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5MA3DM69C64。法定代表人:杨承山,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陆军,齐河焦庙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工业南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48471Q。法定代表人:齐朋。原告齐河县金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原告齐河县金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齐河县金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陈倩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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