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林水、贺方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481民初2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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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481民初2102号案件名称
柯林水、贺方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瑞昌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柯林水;贺方芳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481民初2102号原告:柯林水,女,197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被告:贺方芳,男,197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柯林水诉被告贺方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柯林水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小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邓亚奇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481民初2102号原告:柯林水,女,197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被告:贺方芳,男,197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柯林水诉被告贺方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柯林水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小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邓亚奇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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