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柯林水、贺方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481民初210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0481民初2102号
  • 案件名称

    柯林水、贺方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瑞昌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柯林水;贺方芳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481民初2102号原告:柯林水,女,197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被告:贺方芳,男,197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柯林水诉被告贺方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柯林水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小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邓亚奇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481民初2102号原告:柯林水,女,197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被告:贺方芳,男,197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柯林水诉被告贺方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柯林水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小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邓亚奇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