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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生贵与李正贵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02民初80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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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民初8072号
  • 案件名称

    张生贵与李正贵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榆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李正贵;张生贵
  • 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02民初8072号原告: 张生贵,男,1956年3月1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无固定职业,住榆林市榆阳区,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被告:李正贵,男,1948年5月1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无固定职业,住榆林市榆阳区,身份号码:61270XXXX805016611。原告张生贵与被告李正贵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后,明确表示不预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生贵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高沙东 二〇二一年 九 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康子豪1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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