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生贵与李正贵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02民初80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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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民初8072号案件名称
张生贵与李正贵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李正贵;张生贵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02民初8072号原告: 张生贵,男,1956年3月1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无固定职业,住榆林市榆阳区,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被告:李正贵,男,1948年5月1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无固定职业,住榆林市榆阳区,身份号码:61270XXXX805016611。原告张生贵与被告李正贵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后,明确表示不预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生贵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高沙东 二〇二一年 九 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康子豪1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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