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广明、孙玉梅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31民初24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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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31民初2406号案件名称
王广明、孙玉梅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金湖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王广明;孙玉梅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31民初2406号原告:王广明,男,196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金湖县。被告:孙玉梅,女,成年,汉族,住金湖县。王广明与孙玉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7日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广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广明负担。审 判 员 王文昌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崇会娴书 记 员 王晓丽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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